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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因為查網路的規定為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免填發免扣繳憑單。 想要請教一下老師如果公立醫院為員工繳交公會及學會會費,是否要申報扣繳憑單? 謝謝老師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匯回專法)施行期限即將屆滿,個人或營利事業於110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並匯回境外資金者,享優惠稅率,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該局進一步說明,資金匯回專法是順應當前國際經濟情勢轉變,並推動資金回國投資之短期租稅獎勵措施,施行期間僅2年;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第2年申請(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且在核准期限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稅率10%扣取稅款。臺商資金運用如從事實質投資,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並依規定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實質稅率僅有5%,較一般所得稅制適用稅率20%優惠。有意回臺投資之臺商,宜盡速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所取得之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係屬銷售勞務(權利)之行為,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建設公司於108年6月與乙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房地銷售價格為3,000萬元,乙公司於繳付1,700萬元房地款後,於108年11月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雙方約定讓與權利價格為2,100萬元,乙公司應開立銷售額為2,000萬元,稅額為100萬元(2,100萬元÷1.05×5%)之應稅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丙公司。另該預售屋未付之後續房地款1,300萬元(3,000萬元-1,700萬元),丙公司向甲公司繳付時,甲公司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丙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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