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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及已貼現之應收票據。該分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所稱應收帳款係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而所稱其他應收款係指「不屬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故其債權非因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發生,即非屬應收帳款,不得提列備抵呆帳。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確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調整補稅。

Q:香港總公司下訂單台灣,發票由台灣供應商提供給香港總公司,款項香港總公司直接匯給台灣供應商,貨是由台灣分公司寄出,(不走報關)走一般快遞或郵局出口到香港總公司,貨物金額會超過5萬台幣,這樣可以嗎? 另外香港總公司匯款美金轉成台幣給台灣供應商,台灣供應商會有營業項目是否有外銷限制? 金額多少要申報給央行? 台灣供應商手續費會被多收多少?

Q:想請問一下,我們公司是「有限公司」,去年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已達公司的實收資本額(股本)了,那今年仍有盈餘要發放,是否可以不需要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了? 另外,已提列超過實收資本額(股本)的法定盈餘公積數,是否可以再分配給股東(股東皆同意的情況下),也就是僅留下公司實收資本額的金額於法定公積數上,以上兩個問題,再麻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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