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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想請問大陸客戶要我司代購產品,不出口,要怎麼開發票? 原因: 因為大陸客戶出一批小零件給他的台灣客戶,但海運導致貨鏽了,基於時效問題,需要我司幫在台灣代購寄出。 問題: 我司跟台南的零件公司購買,他會開發票給我。 1. 如果大陸客戶匯款是匯有水單的,我是不是要開二聯發票?假設我代購付了6萬元,我跟大陸收61,000元,發票金額要怎麼寫?是寫1,000元,然後項目寫服務費嗎?其實1000元是拿來抵銷我公司收到大陸客戶匯款的銀行手續費,我並沒有賺服務費。 2. 如果大陸匯款是直接打帳到我的大陸個人帳戶,那我還需要開發票嗎?如果不用開發票,我代購的金額是當費用處理掉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為110年3月19日,尚未兌領之受退稅人,請儘速於110年3月19日前(含當日)持退稅憑單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如受退稅人逾該日仍未提出兌領,則無法再申請展期,須由國稅局另改開立有效兌領期限為1年之國庫支票予受退稅人。  該局說明,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分4批次寄出,其兌領有效期限各為109年8月31日、109年9月30日、109年11月30日及110年3月19日。截至110年2月20日,臺北市納稅義務人尚有7,348件未兌領退稅款(其中屬第1批者1,806件、第2批1,664件、第3批705件及第4批3,173件)。如民眾持有第1批、第2批及第3批退稅所填發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請於110年3月19日前持該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向原填發退稅憑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並於110年3月19日前持已展期的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退稅款;如民眾持有第4批尚未兌領之退稅憑單,亦請於110年3月19日前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惟金融機構通常營業時間僅至下午3點半,請民眾一併留意。  該局指出,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兌領方式尚有不同,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者,受退稅人得於退稅憑單背面簽章後,持向臺灣銀行即可兌領現金;憑單金額達5,000元以上未逾20,000元者應於憑單上加印雙平行線,達20,000元以上者除加印雙平行線外,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受退稅人須將退稅憑單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國庫支票則在票面上加印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受退稅人僅得提出交換或存入帳戶,無法直接持退稅支票提領現金。因此,退稅憑單在流通上較為便捷,請民眾把握退稅憑單兌領期限。  該局呼籲,為縮短納稅義務人領取退稅款的時間,可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退稅款可早日入帳外,更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忘記兌領、遭郵寄招領或被冒領情事,尤其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同時可免去往返金融機構提兌的奔波,省時、安全又便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因應人口結構高齡化,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並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之租稅負擔,財政部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無論是否聘僱外勞、入住長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都可以扣除,不須任何支出憑證;另為有效運用政府資源,本項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高所得者適用規定,有(一)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所得稅率20%以上者(二)申報股利及盈餘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等三類,均不適用長照特別扣除的規定。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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