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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至110年1月1日,請營業人儘速因應規劃辦理。該所說明,財政部鑒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備一定程度之資訊能力,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統一發票,應屬簡便。為響應節能減碳及落實電子發票政策,予以訂定停止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時點,惟考量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導入電子發票或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尚需時日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爰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第14項規定,定明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適用相關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該所呼籲,為避免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後,產生企業營運上困擾,建議是類營業人提前因應,申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並進行電子發票開立系統檢測,俾利電子發票開立相關作業及時順利運作。資訊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如於新屋建成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其性質係屬權利買賣,核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受讓人。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2年度購買預售屋及該屋坐落之土地,並支付部分房地價金,嗣因財務困難無力繳納後續價款,於105年度以總價合計4,000萬元,將其預售屋權利義務移轉予股東,卻未依讓與價格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股東。經該局核定漏報銷售額4,000萬元,補徵營業稅額200萬元及處罰鍰100萬元。甲公司不服,就罰鍰申請復查,主張其因未諳稅法規定,誤以為將預售屋轉讓給股東不用開立統一發票,請體諒無心之過准予免罰,經該局復查決定,甲公司為營業人,於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時有依讓與價格(包括土地款及房屋款)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之義務,所涉違章情節尚不得以未諳法令規定而免責,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讓與預售屋權利義務時,應依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請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Q:A公司無員工,業務均由集團內其他公司員工代為處理,A公司今年有獲利,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及A公司章程規定應提列員工紅利 1.因A公司無員工,是否可不提列員工紅利? 2.若必須提列員工紅利,分配予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所得扣繳申報類別是否為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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