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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者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應注意要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購物已成為時下買賣商品的重要管道,雖然網路交易沒有實體店面就可以作生意,但每月銷售額如果達上述金額者,仍要記得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款,以免受罰。該局進一步說明,近年來已大力宣導網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但仍發現有不少新移民賣家,不清楚臺灣稅法相關規定,認為只是賺些微差價,不知道要辦理稅籍登記,因此產生漏報銷售額情事,遭國稅局補稅處罰。該局舉例: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107年8月至109年10月於購物平台銷售貨物,金額計750萬元,逃漏營業稅37.5萬元(750萬元×5%),國稅局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並裁處罰鍰37.5萬元。該局提醒,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已達一定金額以上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避免受罰。(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必須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所進一步說明,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修改程式需要作業時間,新制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除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發票功能者外,設有緩衝期間,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一、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一)自動販賣機於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二)自動販賣機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二、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形,若僅補繳部分所漏稅款,無法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降低裁罰倍數。  該局指出,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係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或於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則分別降低為1.5倍及2倍。依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00年令)規定,裁罰倍數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6月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39,623元,並處2.5倍罰鍰3,099,057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於復查決定前補繳稅款1,000,000元,可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按繳納金額占全部繳納稅款相對金額比例降低裁罰倍數。惟依前揭財政部100年令規定,甲公司並未補繳全部所漏稅款,仍應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嗣經該局輔導,甲公司將賸餘239,623元稅款全部繳清,復查決定爰改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為2,479,246元,追減罰鍰619,811元(3,099,057元-2,479,246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取具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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