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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購買9人座以下自用乘人小汽車,如果不是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則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不可以提出來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210萬元購買1輛9人座轎式小客車,汽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取得發票銷售額200萬元、稅額10萬元。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列報固定資產200萬元、以進項稅額10萬元扣抵銷項稅額後,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國稅局查核結果,甲公司非但不能退稅,還因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被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於申報營業稅時,切勿心存僥倖提出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受罰而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置設備,於取得該設備前所支付之利息,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不可列報為當年度之利息費用。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7款規定,營利事業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例如:設備)而產生借款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但取得資產後,也就是辦妥所有權登記日或實際受領日後,所支付利息才可列報為利息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某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200萬餘元,其中30萬元利息支出係108年10月1日借款4,000萬元購買設備而產生,因該設備於當年度年底時尚未交付及取得所有權,依前揭規定應將該筆利息費用30萬元予以資本化,列入設備成本,於取得設備以後之借款利息方能以費用列支。

Q:請問公司購買商品禮券當下已取得發票,發給全體員工 需要扣繳員工薪資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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