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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 本公司開立發票給甲公司但因甲公司不支付也停業了退回發票,但營業稅也申報了, 這樣的 話稅金的部份有什麼辦法可以收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罹患重大疾病,急需出售1年前購置之房地來負擔醫藥費,惟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否適用較低稅率?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該局進一步說明,持有期間2年以下,原適用稅率35%,出售房地作為籌措醫藥費,符合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事項第4點非自願性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課徵所得稅。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並應繳納稅款,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使薪資所得計算規定符合106年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案,薪資所得計算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適用,並自108年1 月1日起適用。該所指出,108年薪資所得計算,除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新臺幣20萬元)方式外,倘薪資收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該定額者,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有關得舉證減除之特定費用項目有以下3項,並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實質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等4大原則,且每人每項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之3%為限: 1. 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2. 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 3. 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該所提醒,定額減除或採特定費用減除,自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擇一擇優適用,納稅人欲適用特定費用減除,除需符合上述規定之費用內容外,尚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才能於限額內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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