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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查詢108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方式有自行查詢及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兩種:一、自行查詢: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08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但於108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0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得以前述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於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該分局特別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於今(11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一家5口,家庭成員除甲君及配偶外,尚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父親,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是以,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96萬元-82.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Q:您好, 想請教營業稅相關問題 國外A公司向國內課稅區B公司購買物料, 指定交貨給A公司之國內分公司C 而分公司C屬於保稅工廠 , C公司進貨時須做進口申報, 因A與C之間屬非交易行為, 故做B1/98報單(報單有備註此筆貨物為B公司 接受 A公司訂購貨物,依 A 指示將貨物交與C公司, 此貨物的所有權仍屬於A公司) 想請問: 1. 若B公司的物料為國外進口之物料, 非B公司生產製造, 而C公司以統計方式98申報, B公司是否無法銷退當初進口的進口稅金及營業稅? 或是B公司須檢附什麼資料給國稅局舉證沖銷營業稅呢? 2. 若B公司的物料為 B公司自己生產製造後出貨給C公司, 請問C公司做B1/98申報, 是否B公司需付營業稅? 或是B公司須檢附什麼資料給國稅局舉證沖銷營業稅呢? 3. B公司是否需開立零稅率發票給國外A公司? 以上問題,再麻煩專業的顧問們解惑,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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